《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23号颁布实施。内容摘要刊登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高于12%.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调离本定居的;
(七)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四、职工按照本办法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其所在单位应该进行审核盖章。
五、职工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在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本人或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的职工和收入,有按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按照本办法办理保证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有价证券质押或房抵押。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比例按照以以下标准执行:
(一)购买套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购买套住房且购买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购买二套住房且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购买二套及住房且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或者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对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多次催收仍不还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人民法院法强制执行。
九、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职工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拒不退还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采取法律手段强制追回;职工使用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机构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以处理,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