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入户遭“夭折” 户口细则有看点
一、 购房者不能承受之痛——二手房不能入户。
2008年11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它被社会各界誉为“救市”之举,其中明确:在武汉购买二手房,要符合相关要求,也可以办理武汉城市户口。
不过,众人期待的户口新政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直到09年1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才公布了《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该细则将能够办户口的住宅界定为: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购买二手房不能上户口。
该细则一出,那些在08年11月23日之后购买了二手房、并试图办理武汉城市户口的购房者心凉了一大截,入户的梦想随着细则的出台而破灭。
二、专家解秘——户口细则几大看点
1. 户口新政以购房合同时间为界。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2. 武汉城市户口分为主城区城市户口和远城区城市户口,其中主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远城区指的是蔡甸区、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汉南区等。主城区入户标准为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入户标准为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3. 符合入户标准的可以办理3人及以上人户口。原则上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要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亦可办理武汉城市户口。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申办程序:
在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 ),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三)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