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住房供应体系。按照武汉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多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二、减轻购房者负担。意见规定:

  1、个人购买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2%调整为1.5%。

  2、个人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调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凡个人购房应缴交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缴交。

  5、对个人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三、提高购房者支付能力。意见规定:

  1、金融机构对个人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商业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低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凡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全部按20%付款比例执行。

  3、凡为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次购买的住房,可比照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激活存量住房市场。意见规定:

  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满2年转让的,不负担营业税。

  2、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生活普通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家庭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4、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调整外地人购房入户标准。意见调整了外地人员购房入户条件。凡在我市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六、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城区(七个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它远城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要求建立房地产市场检查和监控制度,强化房地产价格秩序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少数房地产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工作。意见要求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

  该意见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政策倾向十分明显,着力解决的是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而不是维护高房价。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市民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