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武汉市房产新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

  面对市民的诸多疑点,邀请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阎磊、市地税局总经济师肖才茂,解读广受市民关注的15条“房产新政”。

  《意见》里有5大降税降费措施:

  1、个人购买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2%调整为1.5%。

  2、个人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调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凡个人购房应缴交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缴交。

  5、对个人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一:买商品房交契税时间节点是以办证时间为准,还是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

  回答:在11月1日以前签购房合同的,按以前的标准交契税,以后签订合同的按新标准交。

  由于我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过多次,不同时间段标准不同。具体为:今年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按单价5500元/平方米、总价70万及别墅的分界线,房和普通房分别征收4%和2%的契税;今年2月1日——10月31日签订购买合同的,以单价5700/平方米、总价80万及别墅等为分界线,房和普通房分别征收4%和2%的契税;11月1日以后签订购买合同的,按房屋不同档次,分别按4%、3%、1.5%或1%征收契税。

  二:何为次购买普通住房?

  回答:包括两种类型,一个家庭购买套房子是次购买;一个家庭子女年满18岁后,他所购买套房屋也是次购买。

  三:维修资金标准是以合同还是办证时间来界定?

  回答:11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每平方米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不再按房屋总价的2%交存。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的比例)执行。

  《意见》提出对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给予优惠,包括:

  1、金融机构对个人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商业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低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凡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全部按20%付款比例执行。

  3、凡为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次购买的住房,可比照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一:何为享受贷款及费税优惠的普通住房?

  回答:城区(七个城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他远城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二:何为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回答:市民卖旧房子后,买大一点的二手房或者新房,都属于改善型购房。

  《意见》为二手房交易减负作出新的规定,包括:

  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满2年转让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2、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家庭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暂可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4、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和所得税2年时限是以什么为准?

  回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2年的时限是以交易的房产证记载日期为起始点,而不是以当初买房签合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