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用途变更惹纠纷 房产公司被判双倍返定金
相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商铺后,田某交付了定金。可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田某才发现所购房屋标明的用途竟是住宅,为此田某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双方协商未果,终闹上法庭。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田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由被告退还原告房款177508元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2007年2月,田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楼盘商铺,并交了1.5万元定金。同年2月10日,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2007年底,房地产公司通知田某签订正式合同。田某这时突然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标明的用途竟是住宅而非商铺。既然是住宅,为何价格比别的住宅高?田某找到房地产公司讨说法。数次协商未果后,田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田某认为,房屋的用途应当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性质为准,既然被告销售房屋其用途是住宅而不是商铺,被告应当按照住宅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虽然房屋用途标明的是住宅,但实际上却有商铺的价值。其一,田所购买的是一层住房,商用价值巨大;其二,田所购买的房屋从设计、施工,都是按商铺进行的;其三,双方签订协议时,田已经认可房屋本身属于商铺,其价格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为此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协议,并判决田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协议书签订后,因被告将出售给原告的商铺登记为住宅导致双方产生议,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于被告。从该房规划及结构而言,该房实际为商铺,原告要求以住宅价格购买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