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货币补贴对象、标准、进度差别大,公积金使用地区不平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制度改革还要不断深化。

  1998年,我国启动了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目标,以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主要手段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0余年来,房改取得了巨大成,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房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与东部地区大城市相比,各项制度执行落实都有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表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有关部门正在不断研究和完善房改政策,努力使更多百姓相对公平的受益。

  住房货币补贴

  补贴对象没有明确界定,差别很大

  相对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多数单位现行的补贴标准几乎是杯水车薪

  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10年来,在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方面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实际上,货币补贴政策并不是强制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补贴对象、标准和进度差别很大。现行的房改政策在提出货币补贴对象准入门槛的同时,并没有对职业和身份进行细分。以离退休人员为例,国务院23号文虽然没有做出别规定,但离退休人员也属于“职工”范畴,从理论上讲,要他们的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都可以享受货币补贴。但在具体落实中,差别很大。一些地方和单位出台规定,优先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而许多地方至今仍有大量离退休人员尚未享受到住房补贴政策。公务员、教师等群体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补贴发放的进度也各不相同。据该负责人介绍,一些城市直到2006年左右才开始进行货币补贴,“各地情况不同,必然有一个过程,能一步一步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货币补贴标准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情况逐渐凸显。比如许多城市货币补贴“达标线”仍以经济适用房价格为标准。但随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收缩为低收入家庭,公务员、教师、企业职工等中等收入家庭不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能购买商品房。相对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多数单位现行的补贴标准几乎是杯水车薪,“从近几年各地反馈看,许多地方货币补贴效果越来越差。”上述负责人说。

  更突出的矛盾是,条件较好的单位,房改之前职工的住房基本上都达标,基本不需要通过货币补贴解决“遗留问题”,部分单位、别是一些在地方的中央企业甚至大幅提高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成了变相福利。而条件不好的单位,职工住房标准低,需要解决的量大,但补贴资金又十分紧张,补贴工作进展缓慢。这一问题在小城镇更为突出。

  “尽管23号文要求财政和单位共同出资发放补贴,但实践中,单位承担了主要责任,公共财政对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支出仍然不够。”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在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的同时,也要研究如何通过财政支出,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使补贴政策起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