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公共通道划定停车位收费该不该返还业主?
大兴一小区业委会向物业提出要求,让其将10年来所收的出租停车位费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将剩余的107万余元归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业委会代为保管。遭到物业拒绝后,业委会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大兴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大兴某小区业委会诉称,1997年小区建成后,物业在小区内公共通道划定了85个地面停车位,以每月150元的价格租给部分业主使用。1997年至2006年出租车位的10年,物业所获收益达153万元。业委会认为,这笔收费扣除适当的管理费后,剩余的107万余元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多次要求物业将这笔费用交给业委会,均遭拒绝。为此,业委会将物业起诉,要求确认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内地面划有的停车位享有出租权,并要求物业返还107万余元给全体业主,由业委会代为保管。
庭审中,物业辩称,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业委会主张的10年的停车位租金,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此外,停车位租金是业主交给物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的费用,用于保安费、维修费、卫生费等,《物权法》颁布前法律法规对停车位的定性和收费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业委会的主张缺乏依据,故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在庭审中,业委会和物业均未提交对公共区域内划出的85个停车位及停车费的归属进行过约定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的约定,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等开展日常维护和整治,并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收费。《物权法》实施前,对小区公共区域内车位的归属和车位停车费的归属无相应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亦无相应约定。因此,业委会要求物业返还停车位租金并代全体业主保管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业委会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位是否享有权利及享有何种权利,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因此,业委会要求确认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内划有的公共停车位享有出租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业委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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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