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也成为我市因恶意欠薪而获刑的人。

 

  这意味着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藏匿,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先后雇用许某等43名工人为其加工作坊提供劳务,刘某共拖欠许某等43名工人工资128181.7元未支付。期间,刘某为了藏匿钱款,先后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质押小轿车以及领取加工费等方式取得现金292000元。

 

  案发后,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后,对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无疑为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强有力的武器。”主审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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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1月,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记者刘贤双 通讯员黄文彬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