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来的房子无产权谁之过
核心提示:对于花了20多万元“拍”来房子的健和周阿定等22户业主来说,每次到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交费时,对应的户主却不是自已的名字,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
中新山东网枣庄7月1日电(记者 闫锋)对于花了20多万元“拍”来房子的健和周阿定等22户业主来说,每次到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交费时,对应的户主却不是自已的名字,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一年多来,“居住”在枣庄开元花园小区15号和16号楼的他们,一直为得到一份合法的房屋产权而奔波讨说法的努力,随着建设银行枣庄分行的一纸“非正式”的答复而变的更加遥遥无期。
2003年,建设银行枣庄分行(以下称枣庄建行)以收回不良贷款为由,取得了位于解放北路原“美食林商场”的土地所有权。2004年,枣庄建行与开发商天宝公司达成了以房屋抵偿方式出让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协议。2007年9月,由于开发商在协议规定的2005年9月到期日前未能履约,枣庄建行将天宝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同年12月,建行胜诉,法院判天宝公司支付建行房产24套。2008年3月,法院将位于“开元花园”内的A3和A4(也是本文开头讲的15和16号楼)号楼的中单元共计22套和另两套房子,强制执行到了枣庄建行名下。同年4月,枣庄建行委托枣庄市诚信拍卖行拍卖了“属于自已”的这22套房子,包括健和周阿定等在内的22户市民,以每平方米1900元至2150元不等的价格,“拍”得了这些房子,并在规定时间内交齐了所有款项。然而,房子到手后他们才发现,这些房子没有房产证,于是,他们便开始了自已与拍卖公司、枣庄建行等各部门之间奔波讨说法的“维权索证”之路,这一讨讨了一年有余。
“拍”来的房子为何无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是说,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要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来证明的。然而,枣庄建行委托进行拍卖的房屋,依据的却是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确切地讲,2007年12月,法院将房屋判给枣庄建行时,这24套房屋还没有通过质检部门的验收,法院判决的房屋其实“有房无权”,而枣庄建行与拍卖行依据这张判决书,对这些房子“以标的的现状进行了拍卖。”
按照惯例,市民在购买了某处开发的商品房后,开发商会在此后约定的时间内,办齐有关证件的,为何这22套房子拖了一年多,仍没有办好房权证呢?业主和银行方都称,原因在于该楼房的承建商---枣庄市中区建筑公司与开发商天宝公司之间存在着“未办结的事项”,缺少了施工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所致。至于该“未办结的事项”是什么,因枣庄市中区建筑公司不接受采访,天宝公司“找不到任何人”,记者无法了解到真相,是听一些局外人介绍,可能与“工程款和建筑质量”有关。这个“未办结的事项”什么时候能办结?没人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这是造成“无证房”的原因。
业主称掉进了“合同陷阱”
在与开元花园业主的交谈中,健对此事的看法,给记者的感觉是很悲观的:“我们掉进了他们设计好的合同陷阱里了。”健一上来直言不讳的这样说,他认为导致他们“有房无权”的这个结果,是枣庄建行与拍卖公司事先设计好了的。他的理由依据来源于他认为拍卖公司不合法的拍卖程序。
拍卖公司在进行房屋拍卖时,隐瞒了被拍卖房屋实际存在问题。健认为,枣庄建行和拍卖公司在对这些房屋进行拍卖公告时,没有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公示说明,有意隐瞒了所拍卖房屋无房产证及未办理房产证原因的真相,主观上有欺骗的性质存在。
《拍卖法》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记者在拍卖公司出具的2008年4月19日刊登在当地媒体上的“拍卖公告”中注意到,除了标注有“经法院判决”和面积、位置、拍卖价格等字样外,未发现有对该拍卖标的的更多的说明。同时,业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拍卖公司针对本次拍卖制定的一份“别规定”,这份别规定的条是:委托人、拍卖人以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条:买受人交清全部价款和佣金后,拍卖人以房屋的现状向买受人交付,并由委托人协调房屋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并出具售房发票,待房屋开发商办理完房屋确权证之前的一切事宜后,再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我们买房人除了有交钱的义务,在别规定中没有任何说话的权利。”周阿定等业主这样评价他理解的这份《别规定》,“完全是站在自已和委托方的立场说话,并且把自已的责任推脱的非常干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条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经记者了解得知,该拍卖活动并未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拍卖公司的解释是他们“一般都是每季度备一次。”核心提示:对于花了20多万元“拍”来房子的健和周阿定等22户业主来说,每次到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交费时,对应的户主却不是自已的名字,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
“维权索证”的结果会如何?
经过一年多的奔波,2009年6月24日,22户业主得到了枣庄建行一份“非正式”的书面答复。之所以说是“非正式”答复,枣庄建行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说原因在于“业户并不接受”这价答复。
业主称该复答无法接受的原因有二:一,答复中依然没有给出办理房产证的明确日期,“他们还在拖。”二,因为拖欠办理房产证,要为此而得到补偿的要求,对方没有同意。
记者在查阅该答复时,发现其中有多处明显错误:答复中称2009年4月19日举行拍卖,而拍卖公司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上标注的成交日期却是“2008年4月19日”时间相差一年;据业主介绍,他们是2009年6月21日到建行反映问题的,答复书中后标注的答复时间却为“2008年6月24日”整整提前了一年;答复书落款为“建设银行枣庄分行”,但并没有加盖公章或其它任何印章。健等认为,如果说答复书中的两处时间错误是人为工作失误的话,尚可理解,但后落款不加盖公章,则说明“建行根本没把这个当回事,他们还是在糊弄我们。”
记者在枣庄建行采访时,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近期与有关部门进行接触,此事正在加紧办理过程中,至于能否给出一个明确的日期,他称“谁也不敢确定。”
关于业户要求的滞办房产证的补偿条款,该负责人称因为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而且建行“认为无违约责任,”不给予答复。
业主们还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通过拍卖程序买到手的,其实是一套没有产权的二手房。他们的理由是:房屋是法院经过司法程序,判给建设银行枣庄分行的房产,而他们通过拍卖程序,是从建行的手中拍来的,即使办理房屋产权证,先也得是先办给枣庄建行,再由建行过户给自已,而房屋产权一过户,实际上成了二手房。
枣庄建行称这种说法不成立,他们也“成功避开了这种可能,”因为通过他们的协调,开发商与业户也直接签订了售房合同,以后房产证也由开发商与业户直接办理,不存在二手房之说。
该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业户们有些要求是无理的,如果建行真的违反了约定,或侵犯了业户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他们不走法律程序起诉建行呢?补偿问题,他们也建议业户走法律程序维权,“必竟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采访后记
以前曾听说过,开元花园的“乱”在枣庄房地产界是出了名的,业户也因各种原因,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开元花园,问题多多。”这是一位在该小区入住了近二年的业主的无奈表白。虽然这些“乱”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起因却有一个:政府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采访中绝大多数市民认为,开元花园的建设因为人的原因,从一开始“乱”了。才导致了的一房多卖、有房无权、住了一年无水无电等现象的存在。
记者在采访中,曾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与开发商天宝公司取得联系,但均未果,居民称他们也“一直在找。”有消息称,天宝公司的前任某负责人正在接受司法调查,而现任法人代表常在济南,很少来枣庄。
负责处理此事的枣庄建行某负责人称,他们一直在“积和努力”地帮助协调此事,这个局面,他们也不想看到。他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枣庄建行也是受害者之一,原以为以此种方式,收回不良贷款,可以挽回一部分企业的损失,现在倒还要参与到与自已毫无关系的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进行协调。
采访中有传闻称,枣庄建行处置的这块资产总值超过了600万,而这部分资产该行早做为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此次收回的资产没有记入企业帐目,并且24套房子中的另外2套也没有经过拍卖,而是以远远低于拍卖价的95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了内部人员。枣庄建行否认了该传闻,该负责人称与拍卖行约定的拍卖标的额为538万余元,企业改制上市前,确实对一部分不良贷款进行了剥离,但这块资产没有剥离,始终挂在企业帐上,此次收回,已经冲抵了以往的不良贷款。至于另2套房子的去向,建行称作为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是企业自身的事,“外人无权过问。”
记者这22套房屋一事,电话咨询了山东省建设银行,一位负责纪检的工作人员称对此事并不了解。枣庄建行称该行在枣庄房地产业中的信贷投入与其他银行相比是多的,并且不良贷款率“有百分之一点九五,是相当低的。”
目前,关于枣庄建行所属的位于开元花园的这22套已进行了拍卖的房子的房产证问题,包括建行和拍卖行在内的有关各方,正在“寻求”一种可以有效解决的方法,当然也包括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促使问题尽早得到解决,至于日期,虽有期待,但无法确定。即使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么“开元花园”的其它问题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