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执行 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将受限

晨报讯(记者 陈军)今后,如果您家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将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来解决,开发商将受处罚。

新出台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2月1日起执行。

而记者日前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已实施两年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今年也可能进行修改,有关草案正在讨论中,老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暂结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实施。

“修改后的《沈阳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新规’)可能有很多重要的新变化。”有关人士透露,比如可能次将“建设管理部门”写进物业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围绕“房屋质量”出现的矛盾将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解决。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有时限

案例:皇姑区塔湾地区的张先生表示,他所在的小区入住已两年多,入住率也超过了50%,但至今无法成立业委会。

解读:社区指导成立业委会的提法,有望在“新规”中进一步明确。

按“条例”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目的:这说明,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是有限制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起监管作用

案例:张先生表示,自家小区单元门从入住时起是坏的,物业公司多次上门也不给修,理由是协调开发商后一直没有消息。

解读:按目前规定,开发商对于保修期内的建筑质量负有保修责任,但未明确提到监管主体、不负责的罚则。

“‘新规’可能会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纳入物业规定里,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该相关人士表示,依据“条例”,开发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公司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并根据实际由开发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的:将避免业主与物业公司由“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开发商的责任必须履行,否则将有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解聘物业公司需正当理由

案例:业主张先生表示,业主对于园区物业有选择权,如果物业公司不称职,可以成立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对其形成制约。

解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业主要求解聘再选的做法,可能要受到限制了。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业委会还应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物业公司的聘用事项,决定续聘的,重签新合同,否则再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目的:这不约束了业主随意解聘物业公司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物业公司“弃管”问题将被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