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53.8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导致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林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欺诈,依法被判处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26.9万元,并支付原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共计53.8万元。
2004年4月间,翠鸿房地产公司与福州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承包福州君悦酒店部分装饰装修工程。随后,双方又订立《购房协议》,约定该装修工程公司向翠鸿房地产公司购买两单元房屋,并在工程量达到规定时,由翠鸿房地产公司于7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给装修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6月间,装修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上述两单元房屋中的一幢产权登记为林女士,并由林女士向翠鸿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6.9万元。同年7月间,林女士向翠鸿房地产公司支付26.9万元购房款。
其后,翠鸿房地产公司又与另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林女士购买的该处房产再次转让。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了产权证。
在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遭到拒绝后,林女士于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在林女士已经交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转售他人,构成欺诈。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记者 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