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能否依法进行、能否和谐有序、能否持续良性运转,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社区也有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责任,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那么,社区都负有哪些责任呢?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先要筹备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先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接到业主书面意见后,应指导业主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并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全市而言,业主委员会工作尚需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还需深入,那么如何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依法有序呢?他们的工作由谁来指导和监督呢?

《物业管理条例》尤其是《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对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直接指导业主召开。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派员列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发表建议,支持、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社区有责任进行调解。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节,协调处理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为构建平安和谐社区发挥作用。

小区应积配合社区工作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所属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另一方面,小区的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积配合社区开展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同时告知所属街道办事处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配合相关居民委员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