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优化本市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开发资质的企业,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应具备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企业应出具房产部门对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书面意见。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时,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独栋或联排别墅类主体结构封顶;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高层(含地下层)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快办理预售许可,3万平方米以下的楼盘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采取公开方式一次性开盘售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房产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房所得价款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专款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及时公开销售。

三、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商品住房质量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备案; 2.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已发放;4.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5.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二)落实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其交付购房人使用。对违规交付使用的开发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0日内,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备案,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等概况说明,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检。对不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建立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巡查机制。对商品住房销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建立现场巡查机制。房产部门将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经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房产部门在销售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企业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有意拖延怠慢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三)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积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建立健全房地产信用档案制度。房地产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表彰及处罚信息等内容,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仙桃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xtsfdc.com对外公布。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主要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产部门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示、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制度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核查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发布虚假广告、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6个月;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