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仙桃春天”住宅小区第二期销售公告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仙桃春天”
住宅小区二期销售公告
根据《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实施细则》的规定,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仙桃春天”住宅小区二期实行公开销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房源
本次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为:“仙桃春天”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坐落于仙桃市黄金大道以南,锦瑞路以东,沪渝高速公路以北,致富路以西。
“仙桃春天”住宅小区二期可供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共600套,分二种户型:种户型144套,建筑面积73.94㎡;二种户型456套,建筑面积89.51㎡-89.99㎡。
以上房源,全部面向仙桃城区持有《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摇号销售。
二、销售价格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仙桃春天”经济适用住房二期预售基准价格的批复》(仙价房服〔2010〕58号),“仙桃春天”住宅小区二期平均预售基准价格为1455元/㎡。
25号楼、26号楼二楼按基准价格销售,一楼每平方米减少16元,三楼和四楼每平方米增加8元,五楼每平方米增加6元,六楼每平方米减少6元。27号楼—47号楼一楼按基准价格销售,二楼和四楼每平方米增加8元,三楼每平方米增加10元,五楼每平方米减少6元,六楼每平方米减少20元。(27号楼—47号楼楼层计算未含架空层。)
房屋具体销售价格待房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完成后对成本进行重新审核,终销售价格与预售价格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三、申购登记
凡取得《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均应参加申购登记。确因殊原因不能进行本次申购登记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保留申购资格。
申购家庭由申请人持《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及居民身份证进行申购登记。申购登记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申购户型及《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证号等。
申购登记时间:2010年9月2日——9月8日(双休日照常工作,下同)。
申购登记地点: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服务大厅(市勉阳大道31号)。
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申购登记的家庭,参加“仙桃春天”住宅小区二期公开摇号销售。未进行申购登记的家庭,不予参加本次摇号销售。
四、中购人产生方式
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将申购登记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录入计算机摇号软件中,按照申购户型分两组分别进行随机摇号,其中建筑面积在75㎡以下的为一组,建筑面积在75㎡以上的为一组。计算机系统根据摇出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编号,产生的中号者及其顺序号即为该组户型的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
当进行申购登记的申购家庭数超出可供房源数时,在摇出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后,按房源数量的20%摇出候补中购人顺序号。
当进行申购登记的申购家庭未超出可供房源数时,通过摇号确定各组户型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
摇号实行现场监督、公证。摇号监督代表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购家庭代表组成。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五、摇号时间、地点
摇号时间:2010年9月16日上午9:00。
摇号地点:市体育馆。
申购家庭可凭《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进馆观看摇号仪式(每证限一人)。
六、购房程序
(一)中购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凭《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换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时间:2010年9月18日—9月22日。
(二)中购人持《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发展(“仙桃春天” 住宅小区)按购房顺序依次选房、定房,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交付购房款项,办理相关手续。如出现中购人放弃购房的,由候补中购人按顺序号依次替补。时间:2010年9月23日—10月28日。
具体时间分配如下:
1.建筑面积在75㎡以下的分号段选房、定房时间:
2.建筑面积在75㎡以上的分号段选房、定房时间:
3.处理各号段中购人未按时选房、定房遗留问题时间:
4. 候补中购人选房、定房时间:
七、其他事项
(一)中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换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或换领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购房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汉江船厂取得《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职工,不参与“仙桃春天”住宅小区摇号,纳入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汉江船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安置。
(三)“仙桃春天”住宅小区期尚有少量剩余房源,持有《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可以直接到“仙桃春天”住宅小区售楼处购买。
详情查询请登陆: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www.xtfcj.com
联系电话:0728—3221977 0728—3221789
此公告
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