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开发商逾期交房证据确凿

  近日,网友小曾诉称去年他在汉口某楼盘购置一套期房,购房合约签订应于去年12月交房,但时至,仍未拿到房子。万般无奈下,小曾决定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而几经交涉,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

  曾先生介绍,2007年,他在位于江汉区的某楼盘,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28日。可现在4个月过去了,对方仍不能交房,属明显违约。4月中旬,曾先生来到该楼盘提交退房申请时,对方却要他去打官司,还强调,有开发商输了官司才能够退房。

  曾先生认为,既然合同已明确约定,开发商违约交房,业主1个月后有权退房,开发商如此做法实在不讲理。

  开发商:业主退房与“我”无关

  为此,记者随后与该售楼部销售经理电话联系。一位尹姓经理对记者说,先我们,我们承认楼盘交房确实是延迟了,业主可提出退房,但开发商并不具备办理退房的权限。所以,退不退房不是我们能够说了算,上面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业主必须通过诉讼,经仲裁部门仲裁之后,我们才能退房。

  尹经理还解释说,延迟交房是因为种种因素造成的,但预计本月中旬即可交房。当记者追问主管部门为何部门时,尹经理语焉不详地告知记者,退房的过程其复杂,望购房者审慎操作。

  主管机构:退房除打官司别无它途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有权与其解除购房合同直至退房,但现实境况真如开发商所言的那样困难吗?

 对此,市开发办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解释,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面对这种退房要求,房产部门也不会撤销合同备案。因此上述业主与开发商所达成的协议根本无法实施。除“双方上法庭打官司,走司法程序”的退房之外,截至目前,武汉市真正退房的案例寥寥无几。

  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表示,如遇到以上情况,购房者亦可申请退房,但要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由于购房者退房缘由各异,该负责人表示如有任何疑问,可前往市区所属房产局详细咨询。

  随后,记者以购房者身份来到江汉区房产局政务科,一位徐姓办事员对记者说道,目前而言,开发商逾期不交房并不在允许退房范围之列,但业主可责令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如业主执意退房,进行司法仲裁是途径。

  “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并非个案,而牵涉整个小区所有业主,为了公平起见,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办事员对记者补充道,即使其他业主与开发商和解,个人退房也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况且市房产局也不办理此类个人退房事宜。

  行业专家:政策桎梏逼得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去年7月18日,为严厉打击少数以“退房”为由的炒房者,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出台《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允许退房的2种情况增至9种,却并未将开发商逾期交房纳入彀中。

  武汉房地产业内人士郭平认为,政府出台此《细则》的确有效地打击了炒房者嚣张气焰,但政策性桎梏却逼得房屋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郭平指出,目前业主退房遭拒主要囿于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房屋质量问题。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房屋质量问题并不直接造成无法居住,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适当履行合同,但并不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退房,但可采取其他方式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其二,房屋逾期交付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开发商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购房者无法按时居住,这可认定开发商构成了根本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不过,为了保证退房过程的公平公正,防止有人借机“炒房”,购房者有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仲裁书》或《判决书》,在缴交相关税费后,方可到市房产局注销合同备案。

  然而,郭平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显得有些无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十条明文规定,购房者逾期超过双方约定时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很少有购房者会选择此种逾期交房处理方式。即使业主选择此方式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也并不代表房产局会自动撤销合同备案。因此,退房也能此搁浅。”

  “近,我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双方都同意退房,但房产部门不撤销合同备案。”武汉道博律师事务所李红军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但问题是,《合同法》与地方法规出现了冲突。他认为,此案快的解决办法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走司法程序打官司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

  鉴于此,记者在此提醒业主,如遇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好同其他业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切不可一意孤行,轻言退房。购房者若执意退房,目前快的解决方案能诉诸法律渠道解决。